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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陶瓷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的 保护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等,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荣县陶瓷协会是荣县陶瓷(土陶)生产、经营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行业自治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产品,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第六条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信守合同,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行业企业单位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技术,抵制模仿和剽窃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生产企业要按荣县陶瓷协会地理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统一规范使用“荣县土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要自觉维护地理商标正面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其名誉的行为,共同维护“荣县土陶”形象。 第九条 要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正常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十条 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尽量回收、利用废弃物,减少环境污染,不向市场提供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对环境污染的产品。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的法规和规定,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诚信经营,不得以假证、虚假资信和低于成本价倾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关心和参与协会的各项建设及活动,并严格自律,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关心和支持协会建设并在产品创新、产品质量、销售供货、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授予年度“行业自律模范单位”奖牌。 第十五条 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会员单位内企业间人员流动需事先企业负责人间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予以落实,并报协会备案。禁止采用不正当方式挖掘会员企业内人才。 第十六条 要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反前述有关条款规定,损害行业形象,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协会理事会集体会商,视违规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协会约谈。 2. 协会在网站和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3. 情节严重的,协会将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同时建议取消该企业的有关激励扶持(项目申报)资格一年,并加大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4.协会除名。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