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荣县土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提高“荣县土陶”地理标志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荣县土陶”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荣县土陶制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产地范围为四川省荣县现辖行政区域并参照《“荣县土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产地范围为准,核心产区包括:来牟镇、铁厂镇和长山镇等。第三条 荣县陶瓷协会是由荣县地区